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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 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5作者:超级管理员阅读数量:781

各市、省直管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各单位:

《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已经2021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安徽实际,现就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以健全“三个体系”为主线,以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为重点,以满足退役军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通过科学立法、规范执法、严格守法、深入普法,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保障退役军人的能力,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省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规范有序,政策法规有效落实,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有力维护,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高效运行。

二、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三)坚定扛起法治建设政治责任。法治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和系统性工程,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坚定扛起的政治责任。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守法、普法各个环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法治学习、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述职重要内容。将法治建设纳入退役军人工作年度计划,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解决本单位法治建设重大问题。

(四)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坚决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决策部署,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带头参加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重大实践活动,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三、推进法规政策“立改废释”

(五)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按照退役军人政策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根据立法权限和实际工作需要,稳妥推进退役安置、优待抚恤、保障服务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对涉及退役军人的身份地位、教育培训、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权利义务等合法权益的立法,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法规政策科学准确反映退役军人工作的实践要求。

(六)提高立法质量。注意统筹协调,保持不同时期、不同类别退役军人之间政策制度平衡,做好与干部人事、社会保障、军事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制度衔接,更好地发挥立法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化政策制定落实的时效性,上级明确要求作出配套规定的,省市两级原则上要在上级政策出台后6个月内制定配套文件。

(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需制定细化落实举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重因地制宜,既要吃透中央精神和上级决策,也要考虑本地情况和实际操作。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需继续执行的公布有效文件目录清单,需修订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的按程序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要按规定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要按规定分别向省委、市委备案。重要文件公布后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八)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退役军人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重大规划设计、重要政策调整和改革方案、重大项目设立实施以及对退役军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全部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与退役军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要求落实公示、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度。

(九)加强合法性审查。将规范性文件、行政政策性文件、对外签订的协议等,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对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做到应审必审。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得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不得违法设定证明事项等。对行政政策性文件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有利于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发展。对外签订的协议重点审查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存在涉法涉诉风险等。

(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实完善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并由法学专家、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法律服务、重大合作项目洽谈与合同审查、诉讼案件代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信访事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十一)严格规范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思维,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违法行使权力。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按照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精准识别严格防范各项廉政风险。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置退役军人,规范评残评烈、优抚对象身份认定、抚恤补助核发等工作,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准入门槛。

(十二)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十三)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落实安置、优抚褒扬等政策,不履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义务,冒领或骗取抚恤优待、烈士褒扬等国家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退役军人,依法依规取消相关荣誉称号。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污损军人形象、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补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

(十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按照服务型政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坚持为退役军人提供最优服务的理念,做好退役军人报到、信息采集、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党员关系转接、落户等一站式、全流程服务,让退役军人在日常业务办理中感受到优待尊崇。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让数据多跑路、退役军人少跑腿。

六、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十五)严格落实政策。强化政策执行刚性,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对于诉求合理的要解决问题到位,对于诉求无理的要思想教育到位,对于生活困难的要帮扶援助到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等相关政策。

(十六)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深入调查案情,了解退役军人的诉求,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十七)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机制,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退役军人的行政案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十八)坚持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推广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工作,完善有机衔接、互动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推动矛盾问题就地及时化解。

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十九)落实普法责任。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计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利用“建军节”“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结合双拥共建、就业创业、褒扬纪念等工作,推动政策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进网络,多渠道宣传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制度,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二十)履行法定职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动本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安置、培训就业、优待激励以及服务中心(站)建设等法定主体责任。要依法指导、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户口登记、编制保障、子女就学、就业服务、医疗优待、养老优待、法律援助等法定职责。要把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扎实做好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英烈褒扬、服务管理等自身业务工作,不断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十一)坚持全员学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学法不少于2次。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对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要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法治专题培训等活动,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二十二)坚持深入学习。学习法律政策,要深刻理解法律政策背后的时代背景、立法理念、指导原则、运行原理。针对当前具有复杂性、群体性和政策性等特点的矛盾纠纷事项,及时研究总结,形成典型案例。适时召开案例研讨会,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大力夯实法治基础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以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为契机,制定科学规划,落实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贯穿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要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明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为法治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立法、执法、普法宣传、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十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加大对从事法制工作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二十五)强化业务指导。综合运用蹲点调研、现场办公等形式,点对点指导、手把手教学,特别是对复杂疑难情况,要帮助经办人员做好条文规定理解、个案要素提炼、演绎逻辑推理“三步走”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掌握、解释、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水平,做到记得清楚、讲得明白、做得到位。

(二十六)加强督导考核。要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坚决落实好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向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年度法治建设情况,省厅将通过明察暗访、工作调研等方式调查了解各地法治建设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