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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8作者:超级管理员阅读数量:364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获取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协调、监督等事项。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第六条 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办法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信息发布平台以及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告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政务公开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到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局政务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和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获取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协调、监督等事项。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第六条 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办法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信息发布平台以及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告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政务公开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到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局政务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和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获取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协调、监督等事项。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第六条 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办法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信息发布平台以及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告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政务公开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到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局政务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和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