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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物探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6作者:超级管理员阅读数量:4610

队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物探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

2022年2月16日






物探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以下简称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冶勘〔2022〕1、2、3号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结合队实际,修订本办法,适用于队下属各单位(部门)。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三条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队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原则;坚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坚持在事故调查处理时的“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在考核、评比、晋职晋级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原则。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遵循奖惩结合、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对尽职尽责行为进行鼓励,对成绩突出行为进行奖励,对违章行为进行惩戒,对事故发生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 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安全行业标准,对各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具体工作为检查各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各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推广使用新技术;实行安全工程科学管理;负责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的职权;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中严重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对各单位(部门)安全考核工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队设立安委会,加强对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队安委会主要职责为:在队党委领导下,依法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分析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等。队安委会成员由队领导、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队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工程科,承担队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队属各单位(部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相关单位的特种设备(无人机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地质勘探、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督促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队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研究、布置、检查、考核、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内容要形成纪要,逐项严格落实。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名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队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实行责、权、利统一,在紧急危险情况下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有停工、停产的权力。各单位(部门)要保证安全管理人员所需的技术装备及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队要建立三大安全工作系统,形成全方位的企业安全管理网络:

(一)队安全工作指挥系统由安全分管领导,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队安全工作检查系统由安全分管领导、队安全工程科、各单位(部门)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三)队安全工作群众监督系统由队工会、各单位(部门)分会、团总支组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负责制,各级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逐级建立目标管理体系,形成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落实、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体系,以渗透到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之中。对于管理的对象范畴,要囊括预防性管理(如对人员的管理,对设备的管理,对环境的管理、对过程的管理)和事后性管理(如对事故的处理)。管理的制度与方法范畴要包括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一)综合管理方面,包括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三同时”审批、事故隐患管理与监控、事故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方面,包括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批、危险设备管理、危险场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防火制度以及各生产岗位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三)职业卫生方面,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职业中毒管理。

(四)其他方面,如女工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职工身体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要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已经创建达标的,要严格按照标准化体系要求,规范单位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做好自评和复审工作。严禁伪造各类安全生产基础资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做好危险源识别、控制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相关生产单位要密切配合,对危险源实行分组管理,把人的行为控制、物的状态控制、技术控制、管理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制度无漏洞,检查无差错,设备无故障,人员无违章,减少和消灭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正常情况下队每年不低于4次检查,各单位(部门)每年不低于6次检查,非常时期及特殊季节随时进行检查或抽查。各经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开工检查制度,未办理开工检查手续的不得开工;不论何种等级的安全检查都要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实现“五定”(定责、定时、定资金、定措施、定落实),对“三违”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鼓励职工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考试。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各类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部门)要强化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科学编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应定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部门)应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贯彻执行情况、成员变动情况、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在建项目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等,应及时向安全工程科报告。

第三十条各单位(部门)要按照上级布置或自行组织、认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

第三十一条加强安全信息管理与安全管理台账的建设,做好各种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决策、反馈工作,做好各种安全管理资料的汇总、登记、建档工作。

第四章  生产场所、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接受和服从队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经营单位在年初和开工前要制定安全措施计划,内容包括管理目标、组织、责任、制度、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

第三十四条凡以我队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承包、承租单位),不论何种队伍施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我队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在各种生产性合同中,必须包括安全条款,内容有(1)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2)安全指标;(3)安全措施;(4)提留安全保证金;(5)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工作,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本工种的三不伤害教育、特殊工种的专业安全教育、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转岗和复岗人员的再教育必须进行。教育内容、时间、效果要保证,对参加者要逐人建立安全教育档案盒安全教育记录。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部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外包外协队伍的,应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落实蹲点要求和处罚制度,安全科长、专(兼)职安全员应安排时间在施工现场、机台班组、项目部与一线员工同吃同住,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解决生产一线的各类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三违”行为本着从严原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施工项目要严格执行开工检查制度,在开工检查后对工序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严密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对特殊工作岗位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合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严格落实责任,进行业务考核,强化责任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防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劳保用品的按时发放和正确使用。机械防护要根据各种机械的性能,并结合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完善和保证各项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要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风险。地质勘探要重点防范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坍塌、触电等风险。建筑施工要重点防范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地下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中存在的机械倾覆、脚手架与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以及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消防安全等风险。有限空间作业要全面辨识评估作业风险,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防范中毒窒息、燃烧爆炸以及盲目施救、救援措施不当等风险。消防安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如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需要进行电气焊、动用明火作业的,要严格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票制度。

第四十二条强化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对班组建设的内容、活动方式、活动时间、活动效果都要有具体的措施和要求,要注意抓典型、抓落实、构筑安全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第四十三条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对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辐射对作业环境、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加强文明生产,生产场所的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施工牌齐全、醒目;要营造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七条队要建立事故快报和定期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工亡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事故结束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面报上级主管单位;对于其他类型的工伤事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于下月10日前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严格事故管理,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条对职工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六章  安全管理目标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管理控制目标

(一)确保目标

1.“五为零”:即无工亡事故;无生产性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无对等及以上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2.“一小于”:千人负伤率小于5‰。

3.“一改善”:即文明生产和现场环境有较大改善。

(二)管理目标

1.员工教育培训率100%;

2.危险源点控制率100%;

3.重大隐患整改率100%;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100%;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总目标逐级对各部门进行分解。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工作失职、造成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含内容依据国家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包含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以国家行业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队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